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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12月1日起实施   [ 2005-12-1 9:49:00 ]  [ 作者:Business ]

出处:新华网      

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src="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11/30/xinsrc_0621102302146796146348.jpg">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 田雨、陈菲) 从2005年12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禁止家庭暴力和性***扰被写入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12月1日起实施,“禁止对妇女实施性***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首次写入法律。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八大亮点:首次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明确和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妇联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对提高人大女性代表比例提出了要求;明确提出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和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调了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在保护妇女人身权益方面,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禁止性***扰,强化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各部门的责任;明确规定了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增设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规定。

    七类人员不得招募为直销员

    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国务院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七类人员不得招募为直销员。

    这七类人员是: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条例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为防止以直销为掩护进行各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直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企业、询问当事人以及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等措施。

    进行放射诊疗前医院应告知潜在影响

    国务院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放射诊疗前,有责任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取得许可证。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保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同时规定,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违规进口固体废物最多罚款100万元

    国务院公布的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      

    支取教育储蓄须提供新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规定,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

    办法规定,享受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的教育储蓄免税优惠。根据办法,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学校提供的“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利息税。如果储户、学校、银行任何一方违规,将有相关处罚措施。 

    电力企业将分期分批“领证上岗”

    为推进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国家电监会出台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12月1日起,各电力企业将按电监会的规定分期分批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

    根据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许可。2006年将全面启动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完成全部输电企业的许可证颁发工作,完成70%统调电厂、150家至200家供电企业的许可证颁发工作;2007年将完成60%左右的发电和供电企业许可证颁发工作,基本完成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颁发工作,完成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供用电监督资格证的换发工作。2008年将基本完成供电以及装机容量在6000千瓦以上发电企业的许可证颁发工作。到2010年全面普及许可证持有。

    房地产估价机构将有信用档案可供查询

    建设部出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同时,也将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办法还规定,如果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是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将会被撤销。

    通过互联网向个人销售处方药将禁止

   为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今后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同时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根据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此外,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还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规章特色各异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使北京1993年以来的全面“禁放”改为局部“限放”。条例规定,北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明确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万元罚款。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本人有违章责任,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湖南省邮政条例》规定,未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速递公司、文件交换站等名义,从事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的邮政专营业务,否则将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完)


 

作者:Business | 阅读全文 | 回复 | 引用通告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05-8-16 10:23:00 ]  [ 作者:Business ]

出处: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5日电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流通业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当前,我国商品市场供
求总格局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面临的国际化竞争更趋激烈,但流通领域仍存在流通企业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现代化水平不高,市场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在流通领域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和贸工农一体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流通企业竞争能力

    (一)大力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积极推进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增强国有流通企业活力,提高盈利能力;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在深化流通企业改革过程中,注意保全银行信贷资产,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二)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

    (三)妥善安置职工,降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成本。国有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政策措施;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应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要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加快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培育一批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引导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扶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在安排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国债资金、设立财务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重点培育的大型流通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经营权和相关资质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措施,支持国家和地方重点培育大型流通企业的发展。

    (五)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流通企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程序,在安排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等方面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展流通业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扶持。

    (六)努力创造流通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推动工商企业同网同价;引导和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有序推进流通业对外开放,鼓励流通企业实行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为内外资流通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快创新步伐,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

    (七)切实推进连锁经营快速发展。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研究制订并完善实施办法,切实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八)推动流通企业进行流通方式和技术创新。充分运用财政和金融手段支持流通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重点支持现代流通方式的推广和运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尤其是到城市社区、农村建立营销网络;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从财政等方面支持优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回收网络;加大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流通业传统作业方式的力度,采用现代物流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鼓励各类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九)鼓励发展物流配送中心。企业利用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易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城市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

    三、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十)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积极运用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食品安全,支持“三绿工程”发展,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所发生费用由财政负担的相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一)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中央财政从2005年起每年拿出一定资金支持全国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全国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当地商品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商务主管部门要制订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规 划,加强管理。
 

   四、建立调控和应急机制,确保国内市场稳定有序

    (十二)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糖、肉、边销茶等生活必需品和茧丝绸等重要商品的中央储备制度,妥善处理储备商品历史遗留问题。中央储备商品储备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实际建立地方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所需储备费用由地方政府确定。

    (十三)建立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中央应急调控发生的费用由商务部商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的规定,保障组织应急物资供应所需的合理费用;地方应急调控发生的费用,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五、支持商业服务业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

    (十四)支持生活保障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发展社区商业网点,逐步形成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重点支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便利店和便民早餐网点、清真餐饮网点、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建设。在城市开发建设的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房、用地,以及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也要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方便农民消费需求出发,发展综合性的农村社区商业服务网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洗浴问题,优先保证便民浴池用水,并实行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和自谋职业从事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按规定切实落实好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经济型连锁饭店进行卫生、安全设施改造;鼓励和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

    六、积极培育统一大市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十五)打破地区封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切实清除制约全国统一市场形成、实行地区封锁的有关规定,取消各种不合法收费,推进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并加大执法和舆论宣传力度。

    (十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流通企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企业品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重视和加强对知名流通企业、全国性和地方性商业老字号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十七)建立和完善农村流通体系。加大农村市场建设的力度,完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促进农村市场的形成,有条件的地区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给予支持。鼓励优势流通企业用连锁经营方式完善农村流通网络,采取多种方式开拓农村市场,引导农村消费。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十八)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完善消费手段,扩大消费信贷品种、范围和规模。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支持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大力推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七、完善政策法规,为流通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九)加快制订我国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要从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出发,按照依法行政和实现对全社会流通统一管理的要求,借鉴发达国家流通立法经验,结合我国丰富的流通实践,加快修订和研究制订规范商品流通活动、流通主体、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十)加强队伍建设,理顺和强化流通行业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强内贸”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国内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参与国内流通业的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鼓励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设置专业课程培训高级流通业管理人才,鼓励中介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流通从业人员素质。

    (二十一)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流通业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财力和流通业发展实际,建立促进流通业发展的相应机制;加强流通理论研究,做好大型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流通业标准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流通行业中介组织作用,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创造良好的流通业发展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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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农药、农膜购销合同   [ 2005-7-14 9:05:00 ]  [ 作者:Business ]

全文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商标、含量规格、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商品名称:
商标品牌:
含量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金额合计(大写):

    二、质量标准及要求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

    四、送(取)货方式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六、合理损耗计算方法

    七、包装标准及费用负担

    八、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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